异议人:后挡板大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高新区大雅泰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后挡板大师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高新区大雅泰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224070号“MASTER TAILGA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STER TAILGATERS”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车辆用照明设备;LED照明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MASTER TAILGATERS”商标美国注册证、“MASTER TAILGATERS”品牌产品的图片及宣传视频资料、“MASTER TAILGATERS”品牌加工与中国境内环球传媒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合作的证明文件、网络推广销售资料、电子邮件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等特定关系对其在先商标明确知晓;也未能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24070号“MASTER TAILGAT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