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73323号“碧泉CRYSTAL 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4390号“碧泉”商标、第7430835号“碧泉”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