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843663号“Amir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miries 67843663

阅读:72466 2025-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二:迈克•梅达德•阿米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山市添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第67843663号“Amir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第23297203号“MIKE…

  申请人一: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二:迈克•梅达德•阿米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山市添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第67843663号“Amir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第23297203号“MIKEAMIRI”商标、第26784258号“MIKE AMIRI”商标、第30816870号“AMIRI BACK”商标、第39545071号“HOUSE OF AMIRI”商标、第40870143号“AMIRI COLLECTIONS”商标、第40870141号“AMIRI JEANS”商标、第52364532号“AMIR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一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AMIRI”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一在先权利,侵犯了申请人二享有的姓名权,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淡化,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一请求对引证商标一、二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性,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相关媒体、杂志、宣传报道情况;

  2.所获部分奖项;

  3.销售数据;

  4.官网品牌简介;

  5.发票及其摘译;

  6.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现均已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一、二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Amiries”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AMIR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一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姓名权,但争议商标“Amiries”与申请人二姓名存在实质差别,不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MIKE AMIRI”存在关联,故申请人二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已产生上述条款所指的误认之情形,我局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我局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7843663号“Amir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miries 678436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9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