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爱春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0061号“卡氏KA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馅饼;谷类制品;玉米花;冰淇淋;酵母;巧克力饮料;糖;糖果”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8460号商标、第2143937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