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湾国际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3186号“海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1703971号、第62642505号、第72698862号、第72825536号、第44896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其中,引证商标一、五在全部商品上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决定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三、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服装;婴儿裤(内衣)”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在“围巾”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决定驳回并生效,在“围巾;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