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宏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彩虹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沃赢(广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48388号“彩虹嘉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2291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21年06月04日至2024年06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连续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参展合同及发票;2、印制有复审商标的宣传品及微信朋友圈宣传;3、外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服务无关,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经审查2018年7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