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6727号“GOLD BUL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OLD BULL及图 4276727

阅读:149674 2025-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点金贵金属精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76727号“GOLD 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88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点金贵金属精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76727号“GOLD 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88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2021年04月26日至2024年0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贵重金属艺术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检索和了解,且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之后,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贵重金属塑像;贵重金属徽章”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徽章等商品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的情形。请求核准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被申请人网站截屏;

  2、产品图片、吊牌;

  3、授权书(被使用许可人:深圳市点金贵金属有限公司);

  4、“点金印记”京东、天猫旗舰店截屏及卖家信息截屏;

  5、展会照片;

  6、门店照片、前台办公场所照片、参加活动照片、举办活动照片、工服照片、赠品照片、广告牌照片等;

  7、宣传册;

  8、产品质量说明书、荣誉证书、资质证书;

  9、购销合同、出库单、发票;

  10、纳税证明;

  11、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相关商标情况等。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了核准注册的商品上,并已在市场上流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贵重金属塑像;贵重金属徽章”商品上。2024年04月26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原撤销申请人提起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贵重金属塑像;贵重金属徽章”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深圳市点金贵金属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站截屏、纳税证明、资质证书、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图片、宣传册等其他证据,或与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体现的是“黄金金条”商品的销售,该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复审商品功能、用途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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