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65912号“食族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食族人 58865912

阅读:52052 2025-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僧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5912号“食族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27792495号商标、第31397328号商标、第31399707号商标、第46953915号商标、第47932867号商标、第5234694…

  申请人:僧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5912号“食族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27792495号商标、第31397328号商标、第31399707号商标、第46953915号商标、第47932867号商标、第52346944号商标、第530253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9182号商标、第55317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第56889202号商标、第57000324号商标、第57971096号商标、第57974252号商标、第57982626号商标、第58360837号商标、第58610115号商标、第58047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八)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第45750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五、十至十八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8865912号“食族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食族人 588659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79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