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闽陇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9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060号“高飞”商标、第5096180号“T;G;J”商标、第20032307号图形商标、第6958525号图形商标、第21759504号“亮丽现金 TSUMORI CASH”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2582058号“拓世达 TOSDA”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第69777376号“T”商标经核准已经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