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85612号“id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1098号“ICARE”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1146262号“IP CARE”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