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菏泽鲁西新区纽兰德餐厅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6199号“NEW 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27888号“NEWLAND”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