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菲彤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菲彤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5982206号“零点芭比 MIDNIGHT BARB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零点芭比 MIDNIGHT BARBIE”指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408号、第1328548号、第14003330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芭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82206号“零点芭比 MIDNIGHT BARB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