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启鹏
委托代理人:甘肃启业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84525号“君乐 君乐牛肉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87283号“君乐居饺子馆及图”商标、第18302723号“君乐宝 JUNL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汉字均为“君乐”,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