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铭知识产权代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75989号“BALE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3982号图形商标、第25465506号图形商标、第18511407号图形商标、第19901812号图形商标、第16520457号“乖乖兜SWADDLEP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