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5109号“TSING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92072号“清科嘉研究院 TKRI TSINGKE RESEARCH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辅导(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第28757544号“TSING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在“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摄影设备出租;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摄像机出租;剧本编写;音乐制作”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