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源际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22552号“源际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40966号“源计划及图”商标、第26688895号“源计划 Yuanji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属于经营失常状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企查查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注销或经营失常的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