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瑞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48959号“水艺SHUI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1397号商标、第28680239号商标、第19682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塑料板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在浇水软管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防水圈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在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防水包装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浇水软管、防水包装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圈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防水圈等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软管、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