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359591号“最江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最江南 81359591

阅读:84833 2025-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玉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59591号“最江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2646号“最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

  申请人:赵玉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59591号“最江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2646号“最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复审服务项目上的在先权利阻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营地设施;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酒吧;茶馆”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饭店;为酒店提供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最江南”与引证商标“最江南”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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