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兰西艺术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米思莫奈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立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66611104号“米思莫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已故法国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简称“莫奈(MONET)”,被誉为“印象派领导者”,是印象派代表人物和创始人之一,莫奈(MONET)及其同名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是莫奈(MONET)全部遗产的合法继承者,是“莫奈/MONET”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四、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姓名/商标的恶意,这种行为严重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百度百科上关于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的介绍;2、2007-2021年中国网络媒体对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及其作品的报道;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克劳德莫奈/CLAUDEMONET”的《检索报告》;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5、关于申请人继承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全部遗产的官方文件;6、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法国画家画家“克劳德 莫柰(CLAUDE MONET)”姓名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已故法国画家“克劳德 莫柰(CLAUDE MONET)”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申请人名下“克劳德 莫奈”商标与争议商标分属不同类别,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成为争议商标注册的障碍。被申请人诚信经营,并无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出于正当的商业目的。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能充分证明其正当性,并坚持其前述主要理由和请求。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在先决定书、裁定书;互联网上关于艺术与时尚之间关系的部分介绍。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杭州毛二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在第25类毛衣;成品衣;套头衫;连衣裙;裤子;马甲;羽绒服装;大衣;旗袍;帽子商品上获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1月27日第1873期《商标公告》。2024年5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杭州米思莫奈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理由及证据不足以体现争议商标具有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