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728105号“五羊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羊传奇 82728105

阅读:125659 2025-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玉林市天宝饮料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28105号“五羊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43614号“五羊传奇”商标、第1301627号、第5025427号、第939419号、第7…

  申请人:玉林市天宝饮料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28105号“五羊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43614号“五羊传奇”商标、第1301627号、第5025427号、第939419号、第793088号、第3563694号“五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五羊传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认读文字“五羊传奇”、“五羊”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饮料制剂;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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