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534881号“康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喜 79534881

阅读:149150 2025-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喜电器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4881号“康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5174号“康喜”商标、第11957686号“康喜 KONCI”商标、第1…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喜电器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4881号“康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5174号“康喜”商标、第11957686号“康喜 KONCI”商标、第16626450号“康喜”商标、第66281373号“康喜优选”商标、第3911748号、第988308号、第3998436号“康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人中山市韩滋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2月8日注销。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4年7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壁炉(家用);浴霸;冷藏柜;燃气炉具;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康喜”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认读文字“康喜”、“康喜优选”、“康禧”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年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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