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奕娟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良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80969号“万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42774号“万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4年5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