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琳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礼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1325号“Leadviso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559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及在先案件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8月29日至2023年0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知识产权咨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与知识产权服务无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礼略服务、礼略管理咨询、礼略企业解决方案、礼略咨询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的撤三字[2022]第Y023715号决定案件中和本案撤销申请阶段案件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授权人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办公室图片;
3、被授权人的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LEADVISORY知识产权淘宝店铺页面截图、评价页面截图;
4、深圳市奇点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授权人签订的专利代理协议、银行回单、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页面;
5、湖州达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授权人签订的专利代理协议、银行回单、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资料证据。
6、撤销申请决定书证据。
我局将上述两案件证据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授权人成立时间晚于商标授权书签订时间,且名称经过变更。被授权人办公场所并未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未将授权书在2018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伪造痕迹,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北京知无忧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名称变更通知、办公场所照片;专利代理机构名录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知识产权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许可北京知无忧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该份授权书为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北京知无忧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再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被授权人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办公室图片、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LEADVISORY知识产权淘宝店铺页面截图、评价页面截图、专利代理协议、银行回单、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页面、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被授权人北京知无忧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线上和线下开设“LEADVISORY知识产权”并进行专利代理等服务,在上述证据中显示有“LEADVISORY知识产权”、“Leadvisory知识产权”等,故上述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知识产权咨询”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有效性,其质证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