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观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13430号“GOFY 高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7517号、第27672081号、第68790584号、第55172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0920群组。二、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高飞”并不是人名的表达。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宣传图以及展会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在“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车辆倒退警报器;车辆防盗设备;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运载工具底盘;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缓冲器”商品上的删减申请我局已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不享有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称其放弃0920群组,但并未明确具体商品,故其请求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GOFY 高飞”分别与引证商标二“高飞”、引证商标四“GOOFY”在中英文的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高飞”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