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星纪魅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53528号“魅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197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39193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