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565851号“南方美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方美谷 62565851

阅读:94662 2025-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开发区美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5851号“南方美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南方美谷”是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以构建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健康美丽产业集群为目标而创立的区域品牌,确定由黄埔区属国…

  申请人:广州开发区美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5851号“南方美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南方美谷”是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以构建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健康美丽产业集群为目标而创立的区域品牌,确定由黄埔区属国企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投资,申请人广州开发区美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股投资的公司,申请商标是为了配合“南方美谷”项目而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78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87807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47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政府层面关于南方美谷的文件、南方美谷策划书及媒体报导;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自2020年5月起致力打造美妆产业集群“南方美谷”,并已经进行了积极的运营、宣传和推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的“南方”一词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2565851号“南方美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方美谷 625658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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