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46846号“格上基金 GESHANG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基金”一词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组织形式,并不指向特定民事主体,不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媒体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在先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