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小学馆集英社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千课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学馆集英社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千课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5885487号“柯南破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柯南破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流动图书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87300号“名侦探柯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表明异议人是《名侦探柯南》系列漫画、动画的出品方,上述系列漫画、动画及电影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播放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柯南”二字,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其作品名称等在先权益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85487号“柯南破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