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秋棠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9923号“坤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87037号“元坤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673717号“坤元健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97468号“坤元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84475号“坤元神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坤元”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元坤油”、引证商标二汉字“坤元健管”、引证商标三汉字“坤元宝”、引证商标四汉字“坤元神贴”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