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大志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36515号“康普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862544号“康普艾”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金属包装容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