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乐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泾河新城语蓉商贸店
异议人乐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泾河新城语蓉商贸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705980号“PARADISEG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RADISEGAL”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非医用漱口剂;抛光蜡”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品牌介绍、企业官网推广资料、异议人抖音和Facebook平台的推广资料、购销合同、域名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PARADISEGAL”商标已为我国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知晓,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在先域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先域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代理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05980号“PARADISEG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