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77886号“PETK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TKIT 77077886

阅读:77164 2025-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77886号“PETK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无任何的明显含义,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且能够起到一定的识别作用,经过申请人的使用获得一定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小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77886号“PETK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无任何的明显含义,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且能够起到一定的识别作用,经过申请人的使用获得一定的显著特征。“PETKIT”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了唯一、独立的联系,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影响力。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申请商标经过设计,但是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PETKIT”,该商标由“PET”、“KIT”组成,其中“PET”的中文含义为“宠物”、“KIT”的中文含义为“成套设备、全套衣服及装备、箱子”等。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书包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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