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立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02897号“趣茶手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18652号“趣茶舍”商标、第51439571号“趣茶舍”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