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柳州市螺小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73447号“螺小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3762579号“螺小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如办公场所图片、产品包装、网络宣传等文件。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3762579号“螺小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4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