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体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质惠名理(武汉)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79224号“汉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20456号“汉马博物馆及图”商标、第22592202号“漢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5712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0704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