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37625号“京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5440号“京喜 JX”商标、第34458888号“京喜烤鸭火锅”商标、第39658991号“小京喜”商标、第25934534号“有京囍”商标、第51772812号“京喜窖坊”商标、第52534949号“京禧 1981”商标、第32606501号“京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转让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86462号“京喜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为同一人所有。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人为同一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动物寄养;餐馆”之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七核准使用的“养老院; 烹饪设备出租;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动物寄养;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