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72937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34578号“京熹”商标、第51776870号“京喜窖坊”商标、第55340345号“京喜一点通”商标、第37534579号“京熹”商标、第27103930号“惊喜”商标、第51794538号“京喜快递”商标、第45469942号“惊喜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为同一人,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中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准使用的“艺术展览”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展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