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实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45430号“实信SH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16592号“信实”商标、第53656269号图形商标、第19349084号“前海筑信 筑信汇通信融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并未实际经营商标代理业务,且已针对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项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图形的设计、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项目,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