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逸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蜗居管家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洛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6日对第73571046号“蜗牛到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蜗牛到家”具有在先版权权益及在先商标权益,争议商标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版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对“蜗牛到家”已经在先使用,并在行业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476859号“蜗牛到 JA”商标、第73122607号“蜗牛一下,轻松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设计源于被申请人的字号,且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存在恶意抄袭模仿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两商标未构成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人提供的版权与本案争议商标无关联,争议商标为文字商标,采用常规宋体字书写,并不包含任何艺术字体与图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侵害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无锡蜗牛到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系统监控等服务上。2024年9月13日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快递服务、 信件快递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快递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申请人未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充分举证,且争议商标“蜗牛到家”文字为普通字体表现形式,非特殊的书写形式,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的损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