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优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19105号“UMA WANG MAISON UMA WANG UMA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是申请人所租赁房屋抽象精减后而成,简洁明了,并不复杂繁冗,具有独特设计与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房屋产权方的十年租赁合同;UMAWANG的设计风格及知名度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过于复杂,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