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鑫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江未来已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9004号“金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五金器具;运载工具用金属锁;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04267号、第107932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95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五金器具;运载工具用金属锁;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