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建振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26538号“财进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有独特的寓意和识别性,能够有效区分商品来源,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杨氏年糕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件;万岁山景区商户服务合作合同;天波杨府合作协议;翰园碑林合作协议;铁塔公园合作协议;礼盒设计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财进兜”,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