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欣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神茂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10190号“MOT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72922号、第5247377号、第13973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商标不同背景展示图形证据;发票、客户订单邮件;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续展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