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长市人人工艺品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81987号“HAPPY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74026号、第45809881号、第4482639号、国际注册第1280048号、第64510980号、第64518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尚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购物袋;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续展与否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等为限,申请人所述经营范围不同等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