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29691号“TUV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21547号“TUVOO”商标、第75999115号“TUV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2024)商标异字第63158号、(2025)商标异字第5450号异议决定书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予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嚼烟”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