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莘县沃农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23978号“棚棚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色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表达的是要精通于为农业生产提供遮蔽太阳或风雨的设备(如大棚)所需的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致力于保障农业生产环境的稳定与高效,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棚棚通”构成,指定使用在“灭微生物剂;驱昆虫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