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召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85030号“SELLI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40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有效。李召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并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因此,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且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电子形式):1、被申请人关联关系及榜单;2、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超市销售货架照片;4、商品对应销售小票;5、新闻访谈及实物图片;6、政府相关通知。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2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关联关系、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榜单,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相关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其榜单,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超市销售货架照片,为自制,并且仅货架显示了复审商标,相应产品上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商品对应销售小票,该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新闻访谈及实物图片、政府相关通知,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缺乏关联性。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