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敖汉旗兴傲杂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达隆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霍军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4日对第75609273号“敖谷神州”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撤回评审申请,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