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71915号“奇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奇思 80771915

阅读:43019 2025-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奇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1915号“奇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66307号“奇思工作室”商标、第7550121号“绮思CHEERSKIDS”商标、第4439873…

  申请人:北京奇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1915号“奇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66307号“奇思工作室”商标、第7550121号“绮思CHEERSKIDS”商标、第44398733号“奇思宝”商标、第45783742号“奇思小屋”商标、第35522379号“奇思盒子”商标、第34872534号“好奇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于2015年申请注册了第28类第14617928号“奇思”商标,指定商品包含本案商品,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六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六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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