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时间玫瑰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09358号“香柏颂Cedar-S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6642号“柏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4年8月13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5日